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2027号
原告: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2栋17层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木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军,男,1987年5月23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青,女,1994年9月2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智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智彬,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智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及时履行,原告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钢城连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康宁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