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4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执行人: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84249R。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300号附5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扣留了案外人四川鹏达公司的工程款,未进行审计结算,暂不能扣划,被执行人己主动向申请人**支付了案款190,000元,本案需被执行人长期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中止本案的执行。经合议庭合议,认为中止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123民初1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余 锦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