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22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300号附5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95084249R。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20)川1622民初25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与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20293.68元及律师费4000元,已执行0元。本院在受理执行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洪林
审判员 陈 波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