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622民初255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595084249R。

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平,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会经费963.2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告借用被告的资质承揽武胜县赛马镇围堰项目施工并与被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武胜县赛马镇围堰项目承包给原告,原告作为项目承包人负责组建和管理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自主聘用项目部班子管理人员,项目工程进度款在到达被告指定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机械设备等进场施工,独自施工和管理。经结算,中铁五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出具《劳务结算汇总报表》,确认自开工之日起至2018年1月份,原告完成项目工程产值为445496元,扣除质保金43252元后,中铁五局集团路桥有限公司应支付402244元。该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被告支付进度款30万元、于2019年2月1日向被告支付进度款10万元,共计拨付4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5万元,尚欠15万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工程款120293.68元及律师费4000元(共计124293.68元),上述款项由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至原告***的银行账户上(四川武胜农商银行账户:6214××××2878或农行账户:6228××××6577);

二、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计1660元,由原告***负担;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并于2020年12月4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陆麒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