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02民初3475号 原告:***,男,生于1959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生于1968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苏丹,女,生于1987年3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厦路300号附5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84249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丹、四川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款24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官盛新区官盛大道一期、滨江大道一期道路工程项目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了投资款和利润回款方式及期限,2015年2月9日被告出具了收条,写明收到原告现金300万元,2019年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承诺现官盛大道已完工,所有工程款预计2019年4月能全部结算,现承诺原告的投资分红款240万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超时按月息2%承担,2020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苏丹、泗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3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持有的官盛道路项目300万元原始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为***、***、***三人),***作为乙方代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具体执行……上述协议有原告***、被告***签字,见证人**签字。协议签订后,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被告***向原告了出具了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现金3000000元是实,此款是***转入滨江大道、官盛大道一期工程后期投资款,工程投资分红按***与***的股份转账协议执行。收款人:***。2019年1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内容为:”关于官盛大道***投资分红的承诺。现官盛大道已完工,所有工程款预计2019年4月能全部结算,现承诺***投资分红款2400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前全部支付清,如超时按月息2%承担剩余金额的利息。 同时查明:被告***、苏丹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 认定上述事实,有收条、***、股份转让协议以及到庭诉讼参与人的当庭**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履行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款24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9年10月1日付清,逾期未付应按约定承担逾期利息,由于原告自认已经支付了利息10万元,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即已经支付了63天的利息,即利息应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于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于原告请求被告苏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此款基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泗源公司承担其同还款责任,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投资分红款240万元和逾期利期(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