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涂仕学与西藏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540号
原告:涂仕学,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自治区,身份证号码××。
被告:西藏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身份证号码××。
原告涂仕学与被告西藏恒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涂仕学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涂仕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仕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涂仕学负担。
审判员边巴卓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格桑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