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多***,男,1997年6月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江孜县凌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多***(反诉被告)与被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后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雷 昊
人民陪审员 边 巴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