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多某某、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藏0202民初44号 原告(反诉被告):多***,男,1997年6月4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喀则市江孜县凌和小区。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 原告多***(反诉被告)与被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多***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后17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藏凌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次*** 审 判 员 雷  昊 人民陪审员 边  巴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