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执8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叶文兴,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6766R。
法定代表人:廖俊昕。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6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500000元及利息损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1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9112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亦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21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以邮寄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胜虎
审判员  陈惠清
审判员  龚晓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林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