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萍,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官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572957799K。
法定代表人:曾耀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正勤,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6766R。
法定代表人:廖俊昕,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工贸有限公司、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976.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邹跃光
审 判 员 王梓聪
审 判 员 朱俊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阿娇
书 记 员 洪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