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民终18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层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00416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国伟,福建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3595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被告: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花街10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1936766R.
法定代表人:廖俊昕,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连国权,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百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上诉人福建辉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洪福
审判员***
审判员傅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