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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泽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6民初1507号 原告:济南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辛甸花园3号楼5**1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泽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2027(西田各庄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柳埠南园小区4-2-102室。 法定代表人:沈珂,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读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官扎营中街15号。 法定代表人:**之,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高唐县兴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街道官道街北路31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地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亿成公司)与被告中泽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泽伟业公司)、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公司)、山东**来装饰有限公司(简称**来公司)、高唐县兴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兴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泽伟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来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79555元及利息损失(以179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兴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5日,被告兴城公司将高唐县人民医院病房综合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来公司,**来公司将该工程全部转包给了佳宸公司,佳宸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中泽伟业公司。中泽伟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为***。2017年11月,***以中泽伟业公司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2019年3月15日,***出具结算单。截止到现在,原告仍有179555元工程款未收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来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佳宸公司,佳宸公司又违法分包给中泽伟业公司,三公司均应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付款义务。兴城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 佳宸公司辩称:一、本案已过诉讼时效,自2019年1月21日,***就向其出具了结算单,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今已过3年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付款时间看是2020年1月22日计算,至今也已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与我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原告应向中泽伟业公司主***;三、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来公司虽然将工程名义上转包给了佳宸公司,但其实际上却又将其中本案工程部分直接分包给了原告,原告于**来公司产生了直接合同关系且已实际履行,原告应向**来公司主***;四、佳宸公司与**来公司之间名义上的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是21168268.03元,实际总价款至今并未最终结算。但截止到现在,我公司收到**来公司的付款总额为15382652.9元,我公司实际转给***和代为支付的总额为15381117.54元,差额1534.46元。**来公司此前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公司不再有付款的责任和义务。综上,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兴城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兴城公司系诉讼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对兴城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二、我公司并不欠**来公司工程款,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5日,高唐县兴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被告**来公司签订了《高唐县人民医院病房综合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5月1日,合同总价款为21168268.03元。之后,**来公司将该工程按同样价款转包给了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使用**来公司提供的印文为“山东**来装饰有限公司高唐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内装项目项目部仅限于签证和项目资料签订任何协议无效”的印章,办理签证及相关项目资料。2018年5月,原告亿成公司的法人**与***协商后,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了高唐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内所有的玻璃隔断、板材、防火玻璃门施工的工程。原告主张2019年3月15日被告**来公司出具了仍需要支付工程款548255元的结算表,之后通过***于2019年6月19日支付了218700元,2020年1月22日支付了150000元,尚欠178000元。经当庭核实,***为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此外,原告称工程总金额为1243941元,已付款1064386元,余欠179555元。 另查明,**来公司(甲方)与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所有工程款必须先将款项足额划入甲方账户,乙方每次收款需先到甲方办理借用收款收据(发票)手续。如果工程款未收到或者与实际收款金额不符,乙方必须及时更换收据(发票),并交回原票据。”**来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2018年9月3日、2018年10月24日向原告支付材料、货款750000元、550000元、150000元,共计1450000元,**来公司称系代济***装饰安装有限公司支付。 2021年12月1日,亿成公司以**来公司、高唐县人民医院为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鲁1526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亿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亿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鲁15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自***向亿成公司出具结算单后,最后一次付款时间2020年1月22日开始计算,因亿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以**来公司、高唐县人民医院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亿成公司以中泽伟业、佳宸公司等起诉,并未超过三年,故对***公司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关键问题是原告亿成公司的合同相对方的认定问题。根据相关生效裁判文书并结合本案庭审查明情况可知,高唐县人民医院病房楼楼内装修工程通过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最后由中泽伟业公司将涉案工程劳务分包给亿成公司施工,与亿成公司对接的***系被告中泽伟业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代表中泽伟业公司,因此亿成公司合同相对方为中泽伟业公司。亿成公司与中泽伟业公司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该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涉案工程竣工后已经交付使用,中泽伟业公司负有支付所欠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亿成公司要求**来公司、佳宸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欠款数额,亿成公司提交了结算单及收款明细,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179555元的事实。其主张的利息计算基数、期间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亿成公司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发包方认定问题,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涉案工程发包方为兴城公司,兴城公司提交的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不能否定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能证实涉案工程发包方已变更,故涉案工程发包方仍为兴城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发包人兴城公司称已付清工程款,**来公司未到庭应诉,致兴城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及欠付数额难以确定,故不宜判决兴城公司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亿成公司承担责任。亿成公司可待欠付工程款数额确定后另行主张。 因涉案民事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中泽伟业公司、**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泽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79555元及利息(以 1795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济南亿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1元,由被告中泽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