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5民初3392号
原告: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庆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元,由山东众合天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