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591民初436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薛某,女,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女,汉族,住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某、段某某、薛某、张某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某、段某某、薛某、张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95元,减半收取5047.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