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

亳州市某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5民初4612号 原告:亳州市某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执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亳州市某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亳州市某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亳州市某某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