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345号
申请人***,,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北京***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曾杰
被执行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
被执行人夏晓东,男,住所地涿州市
被执行人曾杰,男,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县
被执行人高生,男,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申请北京***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民终65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红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