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执346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联系。
被执行人:北京***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男,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曾杰。
被执行人: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
被执行人:夏晓东,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涿州市。
被执行人:高生,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曾杰,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县。
***申请北京***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884号;(2019)冀06民终65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1民初884号;(2019)冀06民终651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春青
执行员 马云峰
执行员 李 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