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228民初77号之一
原告:拉斯丁,男,1981年03月1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炯,四川**(黑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黑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鲁均,男,1984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9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拉斯丁与被告河南豫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鲁均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拉斯丁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拉斯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拉斯丁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原告拉斯丁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