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1436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法立信(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与神农路交叉口(高新区管委会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99193586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以与被告***、河南豫通盛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款项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1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