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民初3209号
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与***交口双迎大厦1号楼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75599603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330095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