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020号
申请人: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
申请人中迅达(天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037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