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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71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23号-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柠,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塑料制品工业区潮阳东路1号6034室。
法定代表人:史本训,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宝坻区中燃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5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鸿云
审 判 员 张 璇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唐新轶
书 记 员 王 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