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931号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基础建材区D区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JCUD56。
法定代表人:郑亚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海,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578338219F。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经理。
被告:刘李,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世宏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