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0215号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基础建材区D区44号。
法定代表人:郑亚娜,总经理。
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波,经理。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