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3529号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基础建材区D区4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天津金汇星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范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