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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北侧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临港产业园大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高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就(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33页第20.4仲裁或诉讼部分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对诉讼管辖地约定明确,各方均应遵守,故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