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天津某某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辖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滨海镇大义路北侧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市辖区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临港产业园大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21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新区马山子镇高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沾化区人民法院(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无棣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就(2023)鲁1603民初1432号案件,双方签订的合同第133页第20.4仲裁或诉讼部分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无棣县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对诉讼管辖地约定明确,各方均应遵守,故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无棣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渤海水产(滨州)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渤海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均未作**。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