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16743号
原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天宝路5号57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津***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