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倪国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04执238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91号五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
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户籍信息、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以及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依法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秦淮区建康路x号x幢303室不动产,冻结了***的银行账户,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资料、谈话笔录、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依法轮侯查封了***的不动产,对于此不动产因系轮侯查封,本案无处置权,但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首封法院处置该不动产,其可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同时,本院还冻结了***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100余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但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已签字加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裁定如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