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81年9月5日生,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5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3771739N,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191号五环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江苏苏体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