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30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45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款项3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183558元,此后的利息,应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94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946.6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申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并采取有关执行措施: 1.冻结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分红款、土地补偿分配款、量化分配款等其他分配的款项,冻结期限从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 2.冻结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间自2023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止。因上述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对上述账户暂未作扣划处理; 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必须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冻、**书面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通知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301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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