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22民初1760号
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南蛇颈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96元,减半收取计3248元,由原告广东**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婉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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