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104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南路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73518R。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审第三人:**开,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1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本案上诉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其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邝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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