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梁山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与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梁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32民初4655号之一
原告:**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冯允月,经理。
原告:***,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
负责人:李荣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27266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号021737080701041S000212)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聊城华兴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存款272664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丕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