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83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住所地南通市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45682560E,住所地梁山县水泊街道办事处张坊居委会院内。
法定代理人:冯允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梁山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2021)鲁0832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梁山县长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出具2087716.2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于2022年6月9日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