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迟明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2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明星,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奎县分公司,住所地望奎县广场社区幸福小区1-2层26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望奎县东望奎镇环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迟明星、黑龙江省富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望奎县分公司、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33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明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