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黑龙江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1221民初534号之四
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望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被告:黑龙江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生物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9元、保全费4770元,由原告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永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