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黑1221行审30号
申请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23240152894499D,住址望奎县中央大街3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监察局局长。
被申请人:望奎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在望奎县城内建设施工明珠园小区时未及时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反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规定,于2018年3月2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望人社监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望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在收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望人社监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