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8民终7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楠,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镇东环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钰,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9)黑08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2元,减半收取15901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金爱武
审判员 何 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