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8-01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门民初字第0135号
原告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8号南街180A、190A。
法定代表人张竹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
被告海门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江新区港西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龙,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南黄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未预交,本院不再收取。
审判员 陈海东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樊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