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3执168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12953994,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张竹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嘉源公司)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欠嘉源公司工程款、租金、赔偿金、诉讼费、利息共计50万元,***共分4期向嘉源公司支付: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7年12月29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8年6月29日前支付10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万元;二、如***有一期未按时足额给付,嘉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同时***需向嘉源公司支付以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算的利息;三、各方就本案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12063元,减半收取6031.5元,由嘉源公司负担3015.5元,由***负担3016元并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嘉源公司。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谈话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2019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嘉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113执1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波
执行员  崔建
执行员  周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