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商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竹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浩。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0)六商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生产的生态连锁砖经海门市技术监督局监测合格,产品形状和强度取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认可后才批量制作,使用过程中产品经过自检、抽检均为合格,因此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产品表面剥落现象是产品本身问题。(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在2008年1月至7月的供货期间,项目业主、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均未对砌块生产使用提出过任何异议,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勘测设计院在2008年11月5日才提出不能用海水搅拌混凝土等特殊要求。而申请人所用的水是打井抽取的地表水,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河道里的水,同时其他几家企业向该工程提供的砌块也同样出现了剥落现象,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违反混凝土产品行业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济大学的专家对混凝土砌块剥落现象进行分析后认为是由于环境因素造成,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被申请人嘉源公司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向嘉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水泥砌砖虽然在施工前和施工期间抽检合格,但在使用中发生剥落、发黑等问题,鉴于***在现场用含有海水盐分的地表水生产,违反了不得用海水拌制混凝土的产品行业标准以及生产技术规范,导致水泥砌砖出现问题,达不到使用效果,致使嘉源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主张河道环境对水泥砌砖表面剥落、发黑有影响,原审法院已经认定嘉源公司对更换水泥砌砖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原审判决对事实与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芷和
审判员  杜 燕
审判员  朱宇彤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