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07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栖执字第49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脚手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38859-2,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新城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虎,**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29539-9,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88号南楼180A、190A。
法定代表人张竹旦,嘉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栖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6400元(含本案执行费4670元在内),其余部分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尚未执行的部分只能暂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尚未执行的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执行长 巫 杉
执行员 王红宝
执行员 朱 睿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