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3执恢539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锦湖大厦**18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执行人南京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3民初7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4日对于分期还款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是双方固定了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合计为45万元,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给付20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若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45万元后,申请人放弃本案剩余利息等,案件了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人可要求法院恢复原调解书内容的执行。担保人**对上述4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被执行人***逾期未付,则法院可以在45万元款项内追加**为被执行人。
综上,本案是属于双方和解长期履行,且履行期限在6个月以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案号为(2020)苏0113执恢539号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