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民再322号
再审申请人通辽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霍林河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通民终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8)内民申22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被申请人四平市铁西区第一建筑公司注销,法人资格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长 付建斌
审判员 张国婷
审判员 闫少波
书记员 潘恩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