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265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电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80.00元,减半收取17640.00元,由原告通辽市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伟
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
人民陪审员 苗 华
书 记 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