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民初5506号
原告: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站公路1289号王家沟国际物流中心一区1号楼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刁伯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女,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碧玉,男,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原告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已预交25元),由新疆浩祥佳业钢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莹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巴燕阿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