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益惠民典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异25号
案外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碧玉,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琴琴,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回族,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益惠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慧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新,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在本院执行新疆天益惠民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惠民典当公司)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时,案外人众信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的查封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2年6月15日召开听证会,案外人众信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峰及其代理人鲜碧玉,申请执行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的代理人崔永新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众信建筑公司称,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我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及地下室一套抵付给异议申请人作为部分工程欠款,房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2577号恒昌·恒业花园21栋4单元402室,房屋以每平方/9,000元的价格,面积为85.14平方,总价766,260元,该房屋在2019年9月30日前过户给我公司指定人员名下。如到期逾期房屋过户办理,房屋单价优惠至4,500元/平方米,总价383,130元,作为最终抵付部分工程。2019年11月11日,我公司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并装修入住。另,我公司与被执行人等的建设工程事实合同纠纷一案已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在该案中,我公司已将涉案房屋价款计入被执行人的已付款中,即,我公司已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涉案房屋尚未过户至我公司名下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从未告知我公司涉案房屋有被抵押等事实,我公司在得知该房屋不能过户的第一时间,就申请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目前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纠纷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9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在(2021)兵1101民初558号判决书中,也认定2019年10月17日我公司与高腾永业及***办理了恒业花园21栋4单元402室房产交接。2019年11月11日,我公司已装修入住,已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21年11月29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兵11民终304号判决书中,已将涉案房产价款383,130元抵部分工程款计入判决支付款中。即,我公司已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第一轮抵押人:新疆天益惠民典当有限公司,抵押人:***,不动产权证明号:新(2017)乌鲁木齐不动产证明第0099310号,抵押方式:一般抵押,数额28万,起止时间2017年11月9日-2018年1月9日,登记时间:2017年11月13日。2018年1月9日抵押债券期限已届满。依据《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优先受偿的顺序是:物权优先于抵押债权。抵押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综上,执行人请求对涉案房屋排除执行。
申请执行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辩称,不同意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案外人是2019年6月25日才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协议,而我公司和被执行人***的债权文书于2017年11月已发生,早于他们的时间。另,案外人所称通过法院诉讼确认用涉案房产顶账的事实,该判决中并没有***承担相应的义务,该判决与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2017年11月10日,天益惠民典当公司与***因签订典当合同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公证处作出(2017)新证经字第19246号公证书,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典当合同,该公证处于2020年6月24日出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542号执行证书,上述公证书载明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综合费用11,76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875元。
天益惠民典当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新0103执2472号。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该案恢复执行,案号(2021)新0103执恢469号,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产,产权证号:2008027785,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被执行人***将涉案房产以债权数额280,000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抵押登记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抵押登记证号:新(2017)乌鲁木齐市不动产证明第009931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院依法查封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房产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在申请执行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处设有抵押,并在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天益惠民典当公司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案外人众信建筑公司就本案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其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戴    留    杰
审判员 魏         震
审判员 阿不都沙拉木·艾尔西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    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