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恢8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住石河子市,身份证号码:XXX,联系方式:133XX****XX。
委托代理人:熊晟东,男,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XX,联系方式:176XX****XX。
被执行人: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朱峰,职务:总经理。
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哈市民二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新疆众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1086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土地、工商、保险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现场调查后未找到公司具体办公地点。现我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党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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