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7503民初123号
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0.00元,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45.00元,由原告***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