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骅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03民初61号 原告: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民,男,汉族,1961年3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灯塔镇镇长。 诉讼代理人:***,辽源市西安区司法局公职律师。 被告: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 指挥部负责人:**,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安区灯塔镇人大主席。 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骅公司)诉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灯塔镇政府)、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农田项目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民以佳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没有加盖佳骅公司的公章,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没有佳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佳骅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委托高民作为佳骅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也未向本院表示对高民代理行为的追认,高民的代理行为无效,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不成立,本院无法确认佳骅公司起诉灯塔镇人民政府、农田项目指挥部系佳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民代为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人民政府、辽源市西安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指挥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8290.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康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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