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佳骅建设有限公司

***、***与高民、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403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民、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吉04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民、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保全冻结了某农田项目建设指挥部、某人民政府欠付被申请人吉林省佳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高民的工程款600000.00元;于2020年6月17日将已冻结工程款544797.00元(其中执行案款537027.00元、执行费7770.00元)扣划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账户,并将执行案款537027.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2020)吉04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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